[I could not find any reference to the names of the judges or prosecutors in 李慶安's case. Anyone has this information please leave it as a comment. Thank you.]
2010-02-05 2 of 13 新台灣論壇
2010-02-05 3 of 13 新台灣論壇
法官批李慶安比貪污嚴重卻輕判; 為何捨貪污取詐欺? - 骨力打拼李俊毅 ...14小時前 作者desker
前立委李慶安因為涉及雙重國籍,被台北地院依詐欺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毅表示,雖然對法官的量刑沒有意見,但任何的判決都應該符合人民期待,他認為法官對李慶安判得太輕了,應以貪污罪從嚴判刑,並依貪污罪追繳其犯罪所得。 ...
骨力打拼李俊毅部落格 - http://webhost3.ly.gov.tw/10708/bo-blog/index.php
自由時報: 輕判李慶安
◎ 吳景欽
李 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院判決兩年有期徒刑。檢察官在起訴時,即依據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的規定,而認為雙重國籍者,即便宣誓就 職且執行職務,亦非屬於公務員,自然也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的重罪起訴之理,而僅以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起 訴,法官也認同檢察官的看法。而因上述兩罪,法官又認定屬於一行為觸犯侵害數法益的想像競合,從較重的詐欺罪處,而由於連續犯已經刪除,所以必須依據其當 選次數來計算罪數,而必須判處四個詐欺罪,惟因其可適用減刑條例為減刑下,最後所定的應執行刑為兩年。在如此複雜的法條適用與運作下,看似合理,實則有讓 被告擺脫重罪之嫌。
雖然依據國籍法的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但若為宣誓就職,則違法效果為何,實無法從法條中明確看出,到底是自始無效而不具有公務員身分,還是必須經由免職處分或法院判決,才失去公務員身分,這是有解釋空間的。
惟 如果從後續的效果來看,只要未有任何解職或免職的處分存在,其仍然可以執行公職,且其所執行的公務行為,自然也不會因事後的雙重國籍身分,而變成無效。且 若在已具有雙重國籍身分,而仍隱瞞與掩飾,並繼續領有薪資的情況下,正凸顯其惡性重大,且就因其仍具有公務員的外觀,才有此機會詐領財物,此正是貪污治罪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為何針對公務員詐領財物要加重處罰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因,檢察官與法官將刑法公務員的定義為極端限縮,實有可議之處。
退一步言,即便僅以詐欺罪處,惟在犯有四個詐欺罪,且不法所得金額上億的情況下,竟然僅有兩年徒刑,實已違反罪刑相當,而有輕縱之嫌。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This was in Friday's (Feb. 5, 2010) Liberty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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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部分,雄檢目前仍在偵辦中,可望春節過後偵結。據了解,承辦主任檢察官洪信旭近日將調閱前立委李慶安的判決書,供辦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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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Madd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