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y 21, 2011

Ma Ying-Jeou guilty as hell
馬英九有罪!

 
判決的邏輯去哪了? 
『全家就是你家』廣告詞之後,『馬家就是公家』是目前對於馬英九貪污案三審的司法判決結果的最好詮釋了。

猶記馬英九的貪污案剛掀波瀾的時候,這個貪污犯連公款或是私款都沒法子說清楚。為了避免直接被依貪污罪起訴,在一審前定調那些貪污款為私款,不然公款進了 私人帳戶可就是不折不扣的貪污。這進了馬太太帳戶的一千一百多萬元是馬英九自己說的『私款』,所以他可以拿去任意支配使用。百姓不解的是,公款怎麼會進了 私人帳戶變成私款,這樣不算貪污,怎麼作才算貪污?小老百姓想知道的是這些推論的『邏輯』怎麼讓有罪變成無罪?

一審與二審的法官判決說那些錢是『實質補貼』,而馬英九『沒有犯意』,所以無罪。完全避掉了『公款』怎麼變成『私款』這段劇情,也不需要馬英九『舉證』那些錢怎麼從他太太的帳戶裡『全數因公支出,沒有不法所得』。不問是否偏袒徇私,判決的『邏輯』去哪裡了?

最高法院三審法官的判決清楚的說明了進馬英九太太戶頭的『錢』不是『實質補貼』、也不是『特別酬庸』,更不可以說那是『行政慣例』,是道道地地的『公款』。吊詭的判決來囉,三審維持了一、二審原判,指稱『馬英九請領的一千一百餘萬特別費,已全數因公支出,沒有不法所得』。

既然已經推論那些錢是『公款』(法官判決),怎麼不追究變成『私款』(馬英九自稱)的犯罪事實呢?三審的法官沒有瀆職嗎?這裡強烈的懷疑三審法官有利用判 決求官的可能 (相較於邱毅或 2100 名嘴的推論,這樣的懷疑算夠單純了)。假如馬英九把那些錢都全數『因公支出』用完了,怎麼會跑到他太太的帳戶裡呢?馬英九不需要負起把那些錢用完的舉證責 任嗎?既然特別費不是『行政慣例』,那就是『馬家私例』囉,馬家的私例受哪個法條保障?那可是一千一百多萬的『稅金』,怎麼變成馬家戶頭的『私人款項』, 不用追究嗎?難不成『馬家的帳戶』等同於『公家』嗎?三審的判決先是否定了一審與二審的判決內容,卻又維持一審與二審的判決結果,這不是很奇怪的『邏輯』 嗎?

這好比三審的法官說:『一、二審的法官們聽好,你們之前的判決錯了,不過我認同你們判決的結果。』。三審這樣子『搞』,完全尚失了司法判決該有的嚴謹與客觀性,讓判決的推論失去了應有、合理的邏輯性。

坦白說,三審最高法院這樣的邏輯推理不但嚴重污辱了『皇后的貞操』,這種『自掀底褲』的司法判決,除了讓台灣人瞧不起馬英九外,連司法院的最低尊嚴也連帶 被放在地上踐踏了。不知道有沒有人想去告『法官』瀆職的,讓三審的結果進入『是非』的審判程序,而不是『拍馬』尋求『晉升』的『當選大禮』。

呼籲立法院該早日通過『法官』的管理條例,讓這樣的法官繼續留在司法界,無疑對台灣的明天是另一種潛在的傷害。
□ 〔 資料來源: Redeye's brag | 引用網址

司法用來陷害無辜的鐵例: 特偵組檢查官
吳文忠 朱朝亮 越方如 陳雲南 林嘉慧 李海龍 周士榆

 
I. 特偵組 朱朝亮偵訊辜仲諒 光碟 1+2

II.
一隻兩隻三四五六七隻特偵走狗組
昆蟲 2011/05/0

這幾天爆發偵辦阿扁案的特偵組為了咬死阿扁,叫前臺灣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作偽証 :
辜仲諒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請律師陳明與金延華做不實陳報狀,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陳水扁家的現金缺口,餘款供扁家日後再度索討之用。
這六隻持偵組走狗的名字和形象,假如沒有走入國民黨走狗列傳的歷史,那是沒有天理。
這六隻持偵組走狗,以後假如沒有入獄和財產查封,台灣社會沒有資格稱為「法治」的社會。(叫做鷹爪橫行、走狗當權的社會比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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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美國發生了一件檢察官隱瞞証據的案件。
美國(排行前十名)杜克大學的曲棍球隊球員開派對 (party),找了脫衣舞女郎。
這名脫衣舞女郎號稱被性侵,檢方接受報案,積極偵辦。
這件案子,轟動一時。一方是貧窮到去當脫衣女郎的黑人﹔另一方是家境富裕的白人子弟(一大堆私人律師在旁伺候)。
檢察官Mike Nifong 不畏權勢,為弱女子討公道,一再公開認為這些杜克學生有罪的立場。
這位檢察官受到包括全國有色人種組織 ( NCAACP ) 和比較偏向自由主義的一些團體和個人的支持。
不過,調查到後來,証據實在兜不攏,這些學生被証明是無罪的。
可是,這名檢察官被發現有隱瞞証據的行為。
然後,他被拔除法律專業的資格(包括檢察官、法官、和律師的資格)。
這樣還不夠,他被判有罪,關了一天。
接著,民事法庭上場。
他宣告破產,資產 US $244,000,負債 US $180,300,000.00。
———–
這個美國檢察官只是「隱瞞証據」,而臺灣的那六隻走狗檢察官則是製造假証據,嚴重性可說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正義和法律不是嘴巴講講就算了,它們是非常昂貴的。
假如正義有見光的一天,這六隻走狗應該是撤職、入獄、破產。
我睜大眼睛在看 . . .

III.
獨眼鷹2011/04/27

法學界所謂的“毒果樹”理論:一棵樹上,一旦被發現了一顆毒果子;因此,人們就可以對這棵樹上的所有果子皆存疑,並予以拒絕;換言之,司法執行程序需受規範,凡是偵訊、蒐證的所有程序必須完全合法;如果,其中若有任何違反過程,此一司法程序完全無效。

20101018,台灣中央社報導:前臺灣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嫌,判處辜仲諒76月、4年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
  當時判決指出:扁政府於2004年間推動“二次金改”,辜仲諒與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等人,擅自以中信金控旗下子公司名義,買進兆豐金股權,並購買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辜仲諒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紙上“紅火”公司,在當局“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未依照合約記載的買賣價金,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讓紅火公司獲利高達3047萬美元,且未將利益歸屬中信銀行,造成中信銀行重大損害。辜仲諒因自2002年至2005年下半年間先後支付新臺幣29000萬元贊助款給時任總統的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無法核銷,便侵佔 957萬美元,將其餘2090萬美元匯回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時,辜決定提上訴
2011 0419日,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紅火案,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的此案,辜聲請傳喚律師傅祖聲、陳明以及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出庭作證。庭訊中,陳明、金延華均作證:由於,因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謊稱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流進扁家。
陳明、金延華說:當時,特偵組檢察官不相信辜仲諒不知紅火獲利流向,曾說:「除非紅火獲利和扁案有關,辜仲諒案才由特偵組併辦」;因為,辜仲諒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有利且受禮遇,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餘款供扁家日後再度索討之用。
然而,合議庭卻聲稱,將等全案辯論終結後討論律師陳明、金延華二人明知陳報狀並非事實,卻仍具名幫辜仲諒遞狀,恐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再決定是否將兩人移送懲戒。可是,合議庭卻隻字不提特偵組涉嫌栽贓與非法取供的罪行。由於,案發後,辜仲諒滯留海外不歸;因此,臺北地檢署於200612月間發佈通緝,時效至20313月。所以,特偵組在偵辦扁家“二次金改”案期間,檢察官越方如赴日策動辜仲諒返台歸案;200912月間,特偵組將“紅火”案與“二次金改”案一同偵結,辜仲諒遭起訴。但是,當時辜仲諒返台投案時,其受到的是何等的禮遇?辜某通緝逃亡多時,投案後不但未曾被羈押,且一直可以自由出入境;由此可見,他與特偵組的勾串何其深;但是,此事不止合議庭不與處理,且最高檢察總長也充耳不聞!
然而,容或阿扁有所不法;但是,特偵組對扁的所有案件偵辦過程皆無一合法;誠如,當年洪英花法官所言,阿扁涉貪案件的司法過程,無論偵查與審理“自始無效”!
□ 〔 資料來源: 雲端行者 獨眼鷹 | 引用網址

Tuesday, May 10, 2011

陳明文案法官的丈夫 是陳明文辯護律師的同事
法院認為這違反律師法,陳明文的律師應迴避

 
女法官辦陳明文案 夫竟是陳辯護律師同事

立委陳明文涉嫌民雄汙水廠弊案,嘉義地方法院原訂於十七日開庭,卻發現受命法官葉淑儀的丈夫,是陳委任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院方認為違反律師法,應行迴避,發函全國律師公會討論律師是否適合委任,同時決定延期開庭。

陳明文涉貪汙案,嘉義地院上月抽籤分案,抽中審判長陳仁智、受命法官葉淑儀、陪席法官李秋瑩合議庭。法官閱卷後發開庭通知,陳的辯護律師蔡碧仲遞委任狀,院方才發現葉淑儀的丈夫,與蔡在同一事務所,認為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該迴避的是法官,不是律師!」蔡碧仲說,他對法院發函律師公會沒意見,但此案關係辯護權,葉淑儀的丈夫受他雇用,到任不到一年,他兩年前就接陳明文案,辯護律師共三人,他只是其中之一,另兩人並非他事務所律師,葉法官丈夫也從未參與陳明文案。

蔡碧仲說,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未就此明文禁止,公會請學者解釋,認為律師明知同事與法官有配偶等近親關係才構成違法,但他早就接案,情況不同,縱有利益迴避,也是法官迴避,不是他。
法官葉淑儀不願表示意見,只說院方一切依法處理;地院發言人張道周說,有無違反律師法應迴避的規定,律師公會聯合會常務理事會已決議提交廿八日理監事聯席會討論。若決議結果應迴避,合議庭可禁止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