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特偵組 朱朝亮偵訊辜仲諒 光碟 1+2
II.
一隻兩隻三四五六七隻特偵走狗組
III.
獨眼鷹2011/04/27
法學界所謂的“毒果樹”理論:一棵樹上,一旦被發現了一顆毒果子;因此,人們就可以對這棵樹上的所有果子皆存疑,並予以拒絕;換言之,司法執行程序需受規範,凡是偵訊、蒐證的所有程序必須完全合法;如果,其中若有任何違反過程,此一司法程序完全無效。
2010年10月18日,台灣中央社報導:前臺灣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嫌,判處辜仲諒7年6月、4年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
當時判決指出:扁政府於2004年間推動“二次金改”,辜仲諒與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等人,擅自以中信金控旗下子公司名義,買進兆豐金股權,並購買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辜仲諒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紙上“紅火”公司,在當局“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未依照合約記載的買賣價金,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讓紅火公司獲利高達3047萬美元,且未將利益歸屬中信銀行,造成中信銀行重大損害。辜仲諒因自2002 年至2005年下半年間先後支付新臺幣2億9000萬元贊助款給時任總統的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無法核銷,便侵佔 957萬美元,將其餘2090萬美元匯回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 當時, 辜決定提上訴。
2011年 04月19日,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紅火案,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的此案,辜聲請傳喚律師傅祖聲、陳明以及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出庭作證。庭訊中,陳明、金延華均作證:由於,因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謊稱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流進扁家。
陳明、金延華說:當時,特偵組檢察官不相信辜仲諒不知紅火獲利流向,曾說:「除非紅火獲利和扁案有關,辜仲諒案才由特偵組併辦」;因為,辜仲諒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有利且受禮遇,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餘款供扁家日後再度索討之用。
然而,合議庭卻聲稱,將等全案辯論終結後討論律師陳明、金延華二人明知陳報狀並非事實,卻仍具名幫辜仲諒遞狀,恐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再決定是否將兩人移送懲戒。可是,合議庭卻隻字不提特偵組涉嫌栽贓與非法取供的罪行。由於,案發後,辜仲諒滯留海外不歸;因此,臺北地檢署於2006年12月間發佈通緝,時效至2031年3月。所以,特偵組在偵辦扁家“二次金改”案期間,檢察官越方如赴日策動辜仲諒返台歸案;2009 年12月間,特偵組將“紅火”案與“二次金改”案一同偵結,辜仲諒遭起訴。但是,當時辜仲諒返台投案時,其受到的是何等的禮遇?辜某通緝逃亡多時,投案後不但未曾被羈押,且一直可以自由出入境;由此可見,他與特偵組的勾串何其深;但是,此事不止合議庭不與處理,且最高檢察總長也充耳不聞!
然而,容或阿扁有所不法;但是,特偵組對扁的所有案件偵辦過程皆無一合法;誠如,當年洪英花法官所言,阿扁涉貪案件的司法過程,無論偵查與審理“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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