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15, 2010

江春男從李文忠輕罪重判看司法不公

司馬觀點:李文忠的劫難(江春男)

2010年08月16日蘋果日報
陳哲男的司法黃牛案從十二年改判為七個月,李文忠則因涉及選罷法被判八個月,且褫奪公權三年。但前者輿論交相指責,後者卻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其實兩者對司法的傷害本質上一樣嚴重。

輕罪重判罕見

陳哲男的案子,事證俱在,衡量他的身分地位,參考司法黃牛的判例如此輕判,相當罕見。李文忠涉及選罷法卻判得比陳哲男還重,甚至剝奪了他參選權利,如此輕罪重判,在《選罷法》上的判例上也屬罕見。 
兩年前李文忠參選台北縣立委,對媒體表示他的對手盧嘉辰買票,被控意圖使不當選,妨礙名譽。 
這種事例甚多,有時依可受公評而判無罪,有時依誹謗罪而易科罰金,坐牢又被褫奪公權者幾乎找不到案例。 
事實上,盧嘉辰曾因買票被約談,媒體都有報導,此事有所本,不是無中生有,且盧在看板上也說李文忠買票,但李文忠以為此事屬於可受公評的言論自由,並未控告他誹謗。 

缺乏危機意識

最可疑的是二審審判長,當年承辦伍澤元案,讓伍澤元保外就醫,李文忠大力揭發此案,這位張姓法官被監察院調查。此次李文忠落在他手中,原本可依利害關係申請審判長迴避,但李文忠缺乏危機意識,沒想到落此下場。
主刑八個月,從刑卻褫奪公權三年,加起來將近四年的時間。依選舉時程,李文忠有五年到八年時間不能選舉,等於間接剝奪他的參政權,難怪綠營懷疑它是「政治判決」。
法官判刑輕重,缺乏可預測性,而法治信心何以建立?陳哲男的判決對社會無法交代,李文忠的劫難對政治人物是難以承受的重,司法崩盤不是只有法官集體貪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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