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哲男的司法黃牛案從十二年改判為七個月, 李文忠則因涉及選罷法被判八個月,且褫奪公權三年。 但前者輿論交相指責,後者卻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其實兩者對司法的傷害本質上一樣嚴重。
輕罪重判罕見
陳哲男的案子,事證俱在,衡量他的身分地位, 參考司法黃牛的判例如此輕判,相當罕見。 李文忠涉及選罷法卻判得比陳哲男還重,甚至剝奪了他參選權利, 如此輕罪重判,在《選罷法》上的判例上也屬罕見。
兩年前李文忠參選台北縣立委,對媒體表示他的對手盧嘉辰買票, 被控意圖使不當選,妨礙名譽。
這種事例甚多,有時依可受公評而判無罪, 有時依誹謗罪而易科罰金,坐牢又被褫奪公權者幾乎找不到案例。
事實上,盧嘉辰曾因買票被約談,媒體都有報導,此事有所本, 不是無中生有,且盧在看板上也說李文忠買票, 但李文忠以為此事屬於可受公評的言論自由,並未控告他誹謗。
兩年前李文忠參選台北縣立委,對媒體表示他的對手盧嘉辰買票,
這種事例甚多,有時依可受公評而判無罪,
事實上,盧嘉辰曾因買票被約談,媒體都有報導,此事有所本,
缺乏危機意識
最可疑的是二審審判長,當年承辦伍澤元案,讓伍澤元保外就醫, 李文忠大力揭發此案,這位張姓法官被監察院調查。 此次李文忠落在他手中,原本可依利害關係申請審判長迴避, 但李文忠缺乏危機意識,沒想到落此下場。
主刑八個月,從刑卻褫奪公權三年,加起來將近四年的時間。 依選舉時程,李文忠有五年到八年時間不能選舉, 等於間接剝奪他的參政權,難怪綠營懷疑它是「政治判決」。
法官判刑輕重,缺乏可預測性,而法治信心何以建立? 陳哲男的判決對社會無法交代, 李文忠的劫難對政治人物是難以承受的重, 司法崩盤不是只有法官集體貪污而已。
主刑八個月,從刑卻褫奪公權三年,加起來將近四年的時間。
法官判刑輕重,缺乏可預測性,而法治信心何以建立?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