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12, 2011
秦日新犯罪情節重大
一、二審判無罪, 高院更一審認定是重罪, 改判半年
紅酒案更審 秦日新無罪改判半年
〔記者楊國文、陳慧萍/台北報導〕前駐斐濟代表秦日新,被控任職外交部北美司長期間,主 導以購買紅、白酒方式不實核銷外交業務管理費,一、二審雖判他無罪,但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秦日新是以「變魔術」手法,將發票化整為零,不實核銷支出,犯罪情節重大,昨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秦一年徒刑,因適用減刑條例,減為六月徒刑,且因所犯法條是重罪,不得易科罰金;此案可上訴。
審判長斥塑造「勞績卓著」假象
高 院合議庭審判長童有德宣判時,以罕見嚴厲口吻,指責秦日新在將外派的九十四年十二月整整一個月間,對外國駐台使節等交誼毫無作為,不思改善,竟如「變魔 術」般,將閒置預算購買紅、白酒,並要求商人將發票「化整為零」,捏造宴請美國在台協會副處長葛天豪、加拿大駐台代表侯秉東等人事實,將發票作為「外交業 務管理費」之用,不實登載共十一次之多,並塑造他「勞績卓著」假象,批評對身為外交部北美司長的秦日新而言,犯罪行為已屬重大。
秦日新昨未出庭聆判,律師黃碧芬則無法連繫上,無法得知對判決結果看法或是否上訴,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另一被告前外交部北美司科長楊慶輝,已獲檢方緩起訴處分。
外交部長楊進添表示,秦日新僅是少數案例,「希望國人不要把所有外交人員當成過街老鼠」。
高 等法院是依刑法第二一三條的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判秦日新一年徒刑,因適用減刑條例,再減為半年徒刑。不過,因此法條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之 罪,加上秦日新審理期間,堅稱沒有犯罪,實務上通常認定為沒有悔意,因此判決出爐後,引起法界議論紛紛。不具名的多位高院法官認為,以該適用法條論罪的 話,加上審酌秦的身分、犯後態度不佳,此判決輕了一點。某高檢署檢察官則質疑,合議庭判決時,批評秦「犯罪重大,不可等閒視之」,卻判他最低法定刑,實在 讓人看不懂。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判秦一年刑責不大合理,內行人都看得出有「暗助」的意味,檢察官應該會上訴最高法院才對。
高院更一審審理發現,秦日新因得知將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派任我國駐紐西蘭代表,但九十四年度北美司「外交業務管理費」仍有廿一萬餘額,指示科長楊慶輝將廿一萬款項購買酒類,供秦赴紐西蘭上任後作為公務贈禮使用。
除昨日判決的紅酒案外,秦日新也因被控詐領眷屬補助款弊案,遭外交部停職,目前由北檢分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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