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23, 2011

判李慶安無罪的法官叫什麼名字?

請問馬的總統:這個判決符合民眾期待嗎?
◎ 陳安文
去年十一月初,二次金改案阿扁獲判無罪,馬總統忍不住咬牙切齒發表「判決不符合民眾期待」言論,接著邀集高層「司法宴」,阿扁另涉龍潭購地兩案隨即被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引發總統「干預司法」的質疑和撻伐。
李慶安「明知」具有雙重國籍,「故意」隱瞞而擔任議員及立委,而陸續獲取國家支給的薪資,連三歲小孩都知道這就是典型的「詐欺」。而且,既屬法律上「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行為,本來就是不具民代「資格」的冒牌貨,何來在未經撤銷或解除職務前,無法證明有不法取財的意圖?況禁止雙重國籍身分,本為效忠義務的真正內涵,怎會「不必然對立」?
請問,擁有法學博士學位、喜歡假借總統職務對司法個案發表高見的馬先生,這樣的恐龍判決,符合民眾期待嗎? (作者為公務員)

法官逆轉法律
◎ 卓不林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大逆轉,高等法院認為,公務員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與「擁有外國國籍」並不必然存有衝突。既是這樣,那為什麼法律要求公務員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或擁有外國國籍?
這個判決,真的讓民眾對司法正義的期許大逆轉。 (作者為退休教師,新北市民)

薪水最高的外勞
◎ 石頁
高院二審宣判前立委李慶安詐領薪資案無罪定讞後,成就一個台灣史上薪水最高的外籍勞工,十年間領取納稅人血汗錢超過一億元,判決結果不符合一般人的道德良知,更違背人民對法律的信賴,除了再度重創了司法的社會觀感,也不禁讓人再三回味前國民黨大老許水德所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行政人員)

比較李慶安與李文忠
◎ 陳安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檢察官捨罪刑較重的貪污罪,而以較輕的詐欺罪起訴,已經露出「禮遇」的痕跡;地院一審以四個詐欺罪成立,判她兩年徒刑,上訴到二審後,高院昨日宣判無罪確定,李慶安因此獲得的不法獲利超過一億元,卻完全沒有法律責任,刑不上權貴,在此得到充分的證明,讓人覺得一審只是過場交代一下,到了二審就翻案,彷彿照著安排好的劇本走的司法秀。
再來對照另一個案子,李文忠上一次競選立委時,依據媒體的報導指對手涉嫌賄選,曾經遭他檢舉的法官,不僅不主動迴避,硬是判他八個月徒刑,還褫奪公權三年,不但關了他八個月,還無法參與三年內的所有選舉,因誹謗服刑如此之重者(通常罰鍰或拘役),已創司法史紀錄。
從李慶安與李文忠兩個案子,對民主與法治的傷害,孰輕孰重,一目了然,但司法卻可以如此厚此薄彼。
此外,陳致中「子為父隱」,解職服刑;陳肇敏「誤殺」小兵,「逾期」不理;楊錫安督導無方,差點高升副市長;特偵組還把前總統李登輝的舊案解凍起訴,對馬英九臉書圖利馬辦貪瀆疑案,卻視若無睹…。
馬英九治理下的司法,需要的不是改革,而是革命。 (作者曾任職媒體主管)

為馬英九脫罪鋪路
◎ 陸念慈
李慶安案大逆轉,法官竟然把李慶安故意隱匿雙重國籍的責任,歸咎於中選會與台北市選委會,認為選務機關查核不實,非李慶安之過。這樣的理由除了「欲脫其罪,何患無詞」之外,無法形容!如果這種邏輯可以成立,往後詐騙罪犯豈非統統無罪?因為都是被害人自己不察,怎可責怪罪犯詐騙?
此外,既然法院認定選務機關失察,則民進黨應該負起監督之責,前往法院與監察院控告中選會與台北市選委會瀆職,為納稅百姓討回公道!
然而本案最重要的玄機,在於做出判例認定「雙重國籍」參選無罪。再看看可能有七個英文名字、四個生日、與四個國籍的馬英九,此案一旦確立,日後馬英九就算被真抓包雙重國籍,也可援引此案無罪脫身,台灣人民只能徒呼負負,對這種詐騙集團莫可奈何!
(作者業商,全文請見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ntlutw/

制度為個人脫罪
◎ 郭川珍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昨日經高等法院判定無罪定讞,可謂「欲脫之罪,何患無法」。
簡單的說,不具公職身分,可以免去刑責較重的「貪污」罪,只論詐欺及偽造文書即可。因此,一審只判詐欺二年,偽造文書就當成沒這回事。
再審,公職身分未被解除,因此謀財有理、詐欺不成立。偽造文書一樣沒這回事;當然,鬧得風風雨雨的雙重國籍這一個事實,就在「公職」與「不具公職」的法律認定上模糊了,進而歸咎於主管相關機關。這是典型的個人犯罪、制度為她脫罪。
因為主管機關沒有盡到查明審查的義務,更沒有及時撤銷或解除職務,所以所得就不是非法。
照高等法院的說法,台北市議會、立法院以及中選會都是「瀆職」,因此,監察院應該徹查才對!
馬政府執政下的司法果然與眾不同,所以審判當然也就不同凡響,理所當然就不會「符合社會的期待」了!

(作者為教師,嘉義縣民)
高院鼓勵詐騙?
◎ 黃帝穎
高院判決李慶安詐領薪資無罪定讞,各界譁然。單看高院判決的「認事用法」,已令人難以置信。
李慶安具雙重國籍,卻在市議員及立委的個人資料表「具有其他國籍」欄位填寫「無」,公訴檢察官與一審法院都認定,這是以隱匿不告知其兼具外國國籍情事之詐術方式,使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陷於錯誤,交付薪資等費用逾一億元,觸犯刑法詐欺罪。但高院卻認定李慶安沒有主觀犯意、詐領的薪資具「實質對價」,判決無罪,這形同鼓勵「雙重國籍」的公職人員繼續詐騙,騙得越久,領得越多。
李慶安辯稱「美國國籍已在其宣誓就職後自動喪失」、「不具有詐領薪資的故意」,但是李慶安擔任台北市議員曾嚴詞質疑當時的副市長陳師孟具「雙重國籍」,為什麼陳師孟宣誓就職,美國國籍不會自動失效?全世界只有李慶安的美國國籍會自動失效?可見李慶安的「自動失效」、「不具故意」純屬脫罪之詞,高院卻完全採信,違反常理。
更誇張的是,高院認為李慶安領取的薪資,是執行職務的實質對價,所以不成立詐欺罪。但高院過去的判決顯示,假冒律師或密醫等不具資格者,他們為人訴訟或看診,其執行職務也都有實質對價,一樣被依詐欺罪判刑。同一個法院判決,差別待遇卻毫不掩飾,只要被告是國民黨的高官權貴,不論法官有無收賄,判決都會轉彎,人民如何信賴司法?
(作者為律師)

司法已失公道
◎ 吳景欽
李慶安案經第二審改判為無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第四款,詐欺罪為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此判決也將因此確定,李慶安宣稱司法還她清白,但誰還人民公道?
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此雖為強制規定,惟關於違反此規定而當選的民意代表,到底是自始不具有公務員身分,還是須經由免職或法院的解職,才失去其身分,卻無法從法條中看出,而有相當的解釋空間。因此,檢察官即認為,李慶安因雙重國籍,自始即無民意代表的身分,所以不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重罪,僅以刑度極輕的詐欺罪為起訴,而第一審法官亦贊同此見解。但讓人不解的是,既然李慶安若自始即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卻一再宣稱,其任內確有行使其民意代表的職責,以來證明其無任何詐欺情事,如此的辯解,不反證明其在實質上,仍屬公務員的事實,第一審法院未能深究,實已大有疑問。
而第二審不僅未能對此疑點為說明,更認為,李慶安在參選時,所提供的證明文件,都經相關主管機關的查證,因此,被告無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更不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的問題存在,自應為無罪判決。如此的見解,等於將所有責任推給了選委會,而認為選委會有實質認定證明文件是否真實之責,惟選委會並無任何法律所賦予的調查權,何來如此查證之責?退一步言,即使認為有此權限,如此的判決,不就表示,主管機關應查證而未查證,而得追究相關公務員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上的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嗎?
今年三月,北市議會向李慶安追討薪資的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李慶安擔任市議員身分雖屬違法,但未經解職,其職務行為仍屬有效,因此,無庸歸還任何薪資所得。如此的見解,不僅與刑事判決認定李慶安非公務員的見解有異,更糟的後果是,現今被告以無罪脫身,追討薪資的行政訴訟若以敗訴為終,司法是還了李慶安清白,但違法取得的上億薪資,人民該向誰討回?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高院 莫測高深 ◎ 吳俊毅
民國八十三年,針對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的雙重國籍案,時任市議員的李慶安主張將有雙重國籍者移送監察院而且只要有雙重國籍,公職身分「自始當然確定無效」。這句話講得義正詞嚴,鏗鏘有力,於是陳師孟馬上飛到泰國放棄美國國籍。當時的李慶安是否有對自己的美國籍身分捫心自問且進一步求證呢?現在看來,顯然是沒有。
用同樣標準來看同為公職人員的李慶安,自民國八十三年以來「一直」以雙重國籍身分擔任中華民國議員及立委這十幾年的公職身分不該自始無效嗎?既然是自始無效,那麼這段時間所領的薪水,又有何正當性可言呢?
合議庭的見解著實讓人感到可說當時李慶安填載不實的國籍資料與詐欺取財無關。怎麼會無關呢?當她填載不實隱瞞雙重國籍身分時,不就已經具有「犯意」了嗎?她若是單純地想為民服務,大可以去做義工。想當民代的原因除了為民服務之外,「優渥」的薪水,難道不也是一種誘因嗎?更不用說背後參與到的龐大公共利益。
若依合議庭的謬論,想試問:詐騙集團在被警察抓到後,主動提出要將錢還給被害人並向對方道歉,他的行為就不算犯罪了嗎?詐欺就能一筆勾消了嗎?

雖違法 無犯罪
◎ 洪增陽
高院判決李慶安無罪,連我們非法律背景的人都讀得出判決內容邏輯雜亂無章!隨手舉個例:第一、合議庭舉例劉寬平前立委在人事資料有無其他國籍欄上填寫「美(籍)」,而立院仍然支給歲費及公費,來證明李慶安與詐欺取財無關,這原本是公務員未盡審查義務的失職案例,理應建議監察院好好調查與懲處,法院怎可拿錯誤的違法案例來作為脫罪的理由?然後文中又同時指責中選會、北市議會與立法院未盡查明的審查義務?要人家查明,但真正「沒查明」的時候又怎可拿來當作脫罪理由?
第二、合議庭認定李無主動告知外國籍的義務,所以無罪,那麼劉寬平「有」主動告知外國籍卻照常支領公費的「例子」,這是有罪還是無罪?有罪的是劉還是立法院?還是統統無罪?難道九十五年修正的「國籍法」第二十條「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是寫給外星人看的?
第三、合議庭認定李以雙重國籍當選公職,並經中選會公告當選,「其取得公職雖違法」,並非自始當然無效,所以薪資非詐欺取得云云。既然「取得公職雖違法」(居然還加個「雖」字),難道整個判決不須提到被告「取得公職雖違法」是違反哪個法、須負起什麼刑責嗎?
(作者為藥師)

瞧 黨國私法
◎ 金羽日
從李慶安雙重國籍案進入司法程序以來,我這個小市民其實早在心裡抱定了一種想法,「安啦!她會沒事的」。果然,「高院合議庭認定李慶安未涉及詐欺,也沒有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所以判定無罪。
李慶安何許人也?口袋中暗藏自己的雙重國籍,也可以選議員、選立委,這不叫「詐欺」,法律的認定和尋常百姓的認知顯然有很大的差異。這也不該怪她啦,因為台灣部分掌司法的「大人」本來就很有本事,只要翻翻法條,操弄一下文字,管他合不合程序,或者延宕一些時日,考驗一下小市民的記性,懸案就可以無限期地懸下去,甚至把人屈打成招、關到死都可以;較棘手的案件,要是涉及朝中官員的,要追溯到怎樣的層級更是隨意,要判死、判生都可以。
再說,人民的觀感也不能作為斷案的依據,因為大多數的人民不懂法律,真懂法律的大多很清流地選擇噤聲不語。所以我這個不懂法律、手無六法的小老百姓,看斷案如看戲。台灣有司法嗎?這是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作者為高中國文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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