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安文
去年十一月初,二次金改案阿扁獲判無罪,
李慶安「明知」具有雙重國籍,「故意」隱瞞而擔任議員及立委,
請問,擁有法學博士學位、
法官逆轉法律
◎ 卓不林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大逆轉,高等法院認為,公務員對國家的「
這個判決,真的讓民眾對司法正義的期許大逆轉。 (作者為退休教師,新北市民)
薪水最高的外勞
◎ 石頁
高院二審宣判前立委李慶安詐領薪資案無罪定讞後,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行政人員)
比較李慶安與李文忠
◎ 陳安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檢察官捨罪刑較重的貪污罪,
再來對照另一個案子,李文忠上一次競選立委時,
從李慶安與李文忠兩個案子,對民主與法治的傷害,孰輕孰重,
此外,陳致中「子為父隱」,解職服刑;陳肇敏「誤殺」小兵,「
馬英九治理下的司法,需要的不是改革,而是革命。 (作者曾任職媒體主管)
為馬英九脫罪鋪路
◎ 陸念慈
李慶安案大逆轉,法官竟然把李慶安故意隱匿雙重國籍的責任,
此外,既然法院認定選務機關失察,則民進黨應該負起監督之責,
然而本案最重要的玄機,在於做出判例認定「雙重國籍」參選無罪。
(作者業商,全文請見http://blog.
制度為個人脫罪
◎ 郭川珍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昨日經高等法院判定無罪定讞,可謂「欲脫之罪,
簡單的說,不具公職身分,可以免去刑責較重的「貪污」罪,
再審,公職身分未被解除,因此謀財有理、詐欺不成立。
因為主管機關沒有盡到查明審查的義務,
照高等法院的說法,台北市議會、立法院以及中選會都是「瀆職」,
馬政府執政下的司法果然與眾不同,所以審判當然也就不同凡響,
(作者為教師,嘉義縣民)
高院鼓勵詐騙?
◎ 黃帝穎
高院判決李慶安詐領薪資無罪定讞,各界譁然。單看高院判決的「
李慶安具雙重國籍,卻在市議員及立委的個人資料表「
李慶安辯稱「美國國籍已在其宣誓就職後自動喪失」、「
更誇張的是,高院認為李慶安領取的薪資,是執行職務的實質對價,
(作者為律師)
司法已失公道
◎ 吳景欽
李慶安案經第二審改判為無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第四款,
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
而第二審不僅未能對此疑點為說明,更認為,李慶安在參選時,
今年三月,北市議會向李慶安追討薪資的行政訴訟,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高院 莫測高深 ◎ 吳俊毅
民國八十三年,針對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的雙重國籍案, 時任市議員的李慶安主張將有雙重國籍者移送監察院, 而且只要有雙重國籍,公職身分「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這句話講得義正詞嚴,鏗鏘有力, 於是陳師孟馬上飛到泰國放棄美國國籍。 當時的李慶安是否有對自己的美國籍身分捫心自問且進一步求證呢? 現在看來,顯然是沒有。
用同樣標準來看同為公職人員的李慶安,自民國八十三年以來「 一直」以雙重國籍身分擔任中華民國議員及立委, 這十幾年的公職身分不該自始無效嗎?既然是自始無效, 那麼這段時間所領的薪水,又有何正當性可言呢?
合議庭的見解著實讓人感到可笑。 說當時李慶安填載不實的國籍資料與詐欺取財無關。怎麼會無關呢? 當她填載不實隱瞞雙重國籍身分時,不就已經具有「犯意」了嗎? 她若是單純地想為民服務,大可以去做義工。 想當民代的原因除了為民服務之外,「優渥」的薪水, 難道不也是一種誘因嗎?更不用說背後參與到的龐大公共利益。
若依合議庭的謬論,想試問:詐騙集團在被警察抓到後, 主動提出要將錢還給被害人並向對方道歉, 他的行為就不算犯罪了嗎?詐欺就能一筆勾消了嗎?
雖違法 無犯罪
◎ 洪增陽
高院判決李慶安無罪, 連我們非法律背景的人都讀得出判決內容邏輯雜亂無章! 隨手舉個例:第一、 合議庭舉例劉寬平前立委在人事資料有無其他國籍欄上填寫「美( 籍)」,而立院仍然支給歲費及公費, 來證明李慶安與詐欺取財無關, 這原本是公務員未盡審查義務的失職案例, 理應建議監察院好好調查與懲處, 法院怎可拿錯誤的違法案例來作為脫罪的理由? 然後文中又同時指責中選會、 北市議會與立法院未盡查明的審查義務?要人家查明,但真正「 沒查明」的時候又怎可拿來當作脫罪理由?
第二、合議庭認定李無主動告知外國籍的義務,所以無罪, 那麼劉寬平「有」主動告知外國籍卻照常支領公費的「例子」, 這是有罪還是無罪?有罪的是劉還是立法院?還是統統無罪? 難道九十五年修正的「國籍法」第二十條「取得外國國籍者, 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是寫給外星人看的?
第三、合議庭認定李以雙重國籍當選公職,並經中選會公告當選,「 其取得公職雖違法」,並非自始當然無效, 所以薪資非詐欺取得云云。既然「取得公職雖違法」(居然還加個「 雖」字),難道整個判決不須提到被告「取得公職雖違法」 是違反哪個法、須負起什麼刑責嗎?
(作者為藥師)
瞧 黨國私法
◎ 金羽日
從李慶安雙重國籍案進入司法程序以來, 我這個小市民其實早在心裡抱定了一種想法,「安啦!她會沒事的」 。果然,「高院合議庭認定李慶安未涉及詐欺, 也沒有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所以判定無罪。
李慶安何許人也?口袋中暗藏自己的雙重國籍,也可以選議員、 選立委,這不叫「詐欺」, 法律的認定和尋常百姓的認知顯然有很大的差異。這也不該怪她啦, 因為台灣部分掌司法的「大人」本來就很有本事,只要翻翻法條, 操弄一下文字,管他合不合程序,或者延宕一些時日, 考驗一下小市民的記性,懸案就可以無限期地懸下去, 甚至把人屈打成招、關到死都可以;較棘手的案件, 要是涉及朝中官員的,要追溯到怎樣的層級更是隨意,要判死、 判生都可以。
再說,人民的觀感也不能作為斷案的依據, 因為大多數的人民不懂法律, 真懂法律的大多很清流地選擇噤聲不語。所以我這個不懂法律、 手無六法的小老百姓,看斷案如看戲。台灣有司法嗎? 這是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作者為高中國文老師)
民國八十三年,針對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的雙重國籍案,
用同樣標準來看同為公職人員的李慶安,自民國八十三年以來「
合議庭的見解著實讓人感到可笑。
若依合議庭的謬論,想試問:詐騙集團在被警察抓到後,
雖違法 無犯罪
◎ 洪增陽
高院判決李慶安無罪,
第二、合議庭認定李無主動告知外國籍的義務,所以無罪,
第三、合議庭認定李以雙重國籍當選公職,並經中選會公告當選,「
(作者為藥師)
瞧 黨國私法
◎ 金羽日
從李慶安雙重國籍案進入司法程序以來,
李慶安何許人也?口袋中暗藏自己的雙重國籍,也可以選議員、
再說,人民的觀感也不能作為斷案的依據,
(作者為高中國文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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