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y 9, 2010

台灣人竊案起訴判刑 中國官員竊案微罪不舉
蔡守訓: 馬英九公款入私帳特支費案 無罪
蔡守訓: 阿扁國務機要費案 無期徒刑

 

微罪?不舉?

泉州豐澤台辦主任涉超商竊案 檢方微罪不舉不起訴結案
2010-05-08  【中廣新聞/彭清仁】
    隨觀光團來台的大陸福建泉州市豐澤區台辦倪姓主任,因涉嫌在新竹市一家超商內,順手牽羊拿了兩瓶總價一百九十八元的BB霜, 被店家攔下後報警,而倪姓主任也被警方在偵訊後,依竊盜罪嫌移送地檢署。
    不過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後,以當事人頗有悔意、 微罪不舉、並徵得被害人的原諒等理由,檢察官當庭以職權不起訴結案。而倪姓主任也隨即趕往與同團友人會合。 ……



報 導裡面,關於微罪不舉,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依規定,所謂的微罪,指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規定的範圍。要微罪不舉,必須參考刑法第57條的 規定,其中包括了新聞中所寫的,有悔意、犯罪損害輕微等等條件。

很多人說,這案子表示「法律遇到中國人會 轉彎」。是這樣嗎?我們來查一下判決。
我用「竊盜」作為關鍵字,再看判決內容,偷竊方式必須是順手牽羊,夜間偷、帶凶器偷、侵入住宅偷、敲破車窗 偷的,都排除在外;竊取財物價值不超過千元,即便是順手牽羊但偷了高價品的也不列入;行為人必須坦承犯行;而且最後沒有造成實質損失(已賠償或物歸原 主)。有不少簡易處刑的判決,只有寫「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完全看不到犯罪情節的也只能排除。

按照上述條件, 僅台北地方法院一院,從五月五日到四月二十六日間宣判的一百則判決中(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只顯示一百筆檢索結果),就有下面8件案件:

判 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1073號
犯罪行為:超市內偷明蝦1盒(判決沒寫價值,但最多幾百元吧)
犯後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贓物已歸還 被害人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1545號
犯罪行為:在攤販偷芭樂4顆,又偷 衣服1件(判決沒寫價值,應該也不超過千元)
犯後態度:坦承全部犯行,贓物已由被害人領回。
處刑結果:各處拘役30日,得各易科罰金3萬 元,緩刑2年。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98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三得利小黑角威士忌一瓶(價值145元)。
犯後態 度:犯後態度不良,贓物業經被害人取回。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892號
犯 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新國民便當1 個(價值55元)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便當應該有返還店家(判決說得不明確,但是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表示 有領回)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990號
犯罪行為:看見別家晾的女 用內褲及胸罩各1件掉落地上就順手拿走
犯後態度:坦承犯罪且有悔意,贓物並經發還告訴人。
處刑結果: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3 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745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拿名為「窮- 因為你有這些問題」之書籍1本(價值280 元)
犯後態度:雖一度否認,惟嗣後已坦承犯罪,贓物業經領回。
處刑結果:累犯,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判決字 號:99年度簡字第873號
犯罪行為:不明。但可確定是順手牽羊,贓物價值417元。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被害人亦已取回失竊物品。
處 刑結果: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十日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815號
犯罪行為:拿走放在路邊的之禁止停車標誌告示牌2面,不 知道價值(好像喝醉酒就亂拿東西回家的犽羽獠喔…)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
處刑結果:累犯,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2萬元


以上8件案件中,既然經過法院判決,那表示全部都經過檢察官起訴,顯然檢察官認為,即便只是順手牽羊、竊取價值微小之物、 坦承犯罪、沒有造成實質損害,仍有以刑罰處罰的必要;8件中僅有一件緩刑,是不是也表示法院同意這些行為大多都有實際加以處罰的必要?

請 注意,判決中有「竊盜」兩個字,不見得就是竊盜案件,也很有可能只是正好提到這兩個字。所以並不是類似的輕微案件佔竊盜案件中的8%,而是更高。(寫到這 裡就發現我幹了一件蠢事,我應該直接用「案由:竊盜」來檢索的)

好啦,或許是台北這個地方特別邪惡,所以案件特別多,我們來看看昨天這件 報導中的新竹如何。

和之前相同的檢索關鍵字和標準,新竹地院從四月二十日至五月六日的一百件有「竊盜」兩個字的判決中,99年度審易字第 241號(竊取玉山高粱酒1 瓶(市值150元)、豆腐乳1瓶(市值40元)、99年度審竹簡字第489號(竊取自由時報1份)等二件,也是經過起訴判刑,不是嗎?
(說明一 下,新竹的簡易處刑判決有比較高的比例不寫案情,而僅寫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因此剔掉了許多案件)

當然,這樣能不能叫「法律遇到中國人 就轉彎」,還不一定,說不定檢察署可以合理的辯駁:其實他們大部分的類似案件都不起訴或緩起訴處理了,只是這些被告情況不同,經過檢察官審酌,行使合法的 裁量權,才決定起訴。

但我沒辦法為檢察署說話,因為檢察署的資料並不對外公開,檢察署如果不自己提出數據來說明的話,外人當然無從得知類 似案件的起訴比率有多高。當然也沒辦法斷言是不是遇到中國人就轉彎。

只不過,當我們可以簡單的檢索出這麼多的類似案件都被起訴判刑,而身 分特殊的中國區台辦官員卻可以脫免時,檢察署若不能提出相當的數字,恐怕難以服人。

再說,刑法第57條除了規定科刑要審酌犯罪的動機手段 損害,和犯罪後的態度之外,還規定要審酌一些犯罪人的個人條件,譬如說,有錢人沒事愛偷東西當消遣就是可惡,窮到快被鬼抓走的人偷東西,那就算可憐。

在 新竹地院搜尋到的案子裡,也有看到因飢餓而偷竊被起訴定罪(99年度審竹簡字第518號,但是贓物價值不明,所以沒列入)昨天這位中國福建泉州市豐澤區台 辦倪姓主任呢,官哪~生活狀況應該是很好,

而他們中國來說呢,他是官.....這個....


況且,犯罪所生之損害,並不是只有看贓物價值,更要看社會對事件的觀感。堂堂大國官員,到我國來貪小便宜行 竊,可惡不可惡?在台、中兩國越走越近、馬政府與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如膠似漆的時節,這位倪姓區台辦主任的行徑,簡直是破壞統一大業、傷害了二千三百 萬台灣人的民族情感的反動、反革命犯罪,豈可與市井小民一時貪婪同視?這些結果,承辦檢察官是出於什麼樣的考量而決定不起訴處分,似乎也該交代一下。

若 竹檢不懼物議,只是打官腔,再次聲明一切依法行政、謝謝指教的話,眼看著庶民偷個幾百元的東西要被起訴判刑罰個一兩 三萬,大國小官犯法,檢察官們卻立場不堅,腰桿不挺,骨氣不硬, 身段軟軟的就放過了,怎不叫人疑惑這「微罪不舉」,重音該放在微罪?抑 或不舉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