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18, 2010

中國國民黨人的國旗
是愚弄壓迫人民的一個工具

民主國家重視的並不是國旗本身,而是政府對國旗的態度。陳雲林來台時,人民選擇拿國旗「積極表現」其愛國意志,卻遭政府驅離、沒收,而警察折毀國旗沒事, 但事後人民藉由污損國旗表現其對於政府不滿,竟遭政府依《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起訴、判刑。又當人民選擇消極不拿國旗時,政府卻跳出來質疑人民 不參加國慶、不拿國旗就是不愛國 
笨蛋 問題不在國旗(黃帝穎)

日前亞洲大學男籃錦標賽觀眾席上,有人拿中華民國國旗加油引爭議。

日前第3屆亞洲大學籃球賽在桃園開南大學舉辦,有同學拿國旗加油卻被裁判制止,對此,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有人故意拿旗引紛爭」,似暗喻學生有「政治動機」,引爆話題。而教育部長吳清基則是在立法院答詢時明確表示,他不認同裁判作法,中國大陸隊伍到台灣都要承認台灣的主權獨立,承認台灣的國旗,學生愛國家是正確的事,公開力挺學生,遭民進黨立委嘲諷馬政府立場「自相矛盾」。

而國民黨也展開反擊,除了主動邀請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拿國旗參加元旦,國民黨立院黨團還舉行「六月刈菜假有心,民進黨愛國旗才怪」記者會,看似國旗引爆爭議,但真正問題所在,是政府對國旗的態度,而不是國旗本身。

在正常民主國家,人民手持國旗用以表現其愛國意志,係「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之表現,此亦為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參照),所以人民拿不拿國旗,完全是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權選擇「積極表現」或「消極不拿」,這樣的自由受《憲法》高度保障,但倘若國家禁止人民拿國旗,就是限制人民表現愛國意識之言論自由,屬「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又因拿國旗表現愛國屬於「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本受《憲法》高度保障,政府的限制將受到司法的嚴格審查(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參照),而推定違憲。

問題在政府態度

從《憲法》的角度來檢驗我國有關國旗的規定,《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但人民藉由侮辱國旗方式表達不滿,此係政治性質之「象徵性言論」表現,該《刑法》條文即是對於政治性言論之干預,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及第644號解釋意旨,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此亦包括以侮辱國旗表現不滿政府之象徵性政治言論,所以用法律限制人民不得侮辱國旗,應認違憲。

以美國為例,美國堅持言論自由的人權保障價值,尤其認為「政治性言論」係自由民主之憲政基礎,應給予高度保障,故美國法院在20年前的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 (1989)案中,已依據《憲法》「言論自由」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之法律違憲,其後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美國司法亦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1990)判決中再次宣告該法違憲,換言之,早在20年前,美國已確立了言論自由作為民主憲政與人權保障價值之根基,可見美國《憲法》寬容看待人民對國旗使用之「自由」,而嚴格檢驗政府對人民使用國旗之「限制」。

因此,民主國家重視的並不是國旗本身,而是政府對國旗的態度。陳雲林來台時,人民選擇拿國旗「積極表現」其愛國意志,卻遭政府驅離、沒收,而警察折毀國旗沒事,但事後人民藉由污損國旗表現其對於政府不滿,竟遭政府依《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起訴、判刑。又當人民選擇消極不拿國旗時,政府卻跳出來質疑人民不參加國慶、不拿國旗就是不愛國,對照司法解釋「言論自由」之寬容態度與美國《憲法》保障人民對國旗使用之高度自由,我國政府時而壓制拿國旗的人民,時而又要求人民拿國旗,可見問題不是出在國旗,而是出在政府的態度。

作者為律師

 
聲援王獻極燒「中華民國國旗」記者會 



事由:聲援王獻極燒「中華民國國旗」

時間:10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00

地點:台灣北社會議廳 (台北市青島東路5號2樓之2)

主辦:台灣國民會議

台灣國辦公室王獻極先生,基於台灣人的良知與尊嚴,藉行動 劇潑污燒毀「中華
民國國旗」,諷刺這面「國旗」碰到中國政府官員就被赤藍權貴「消聲匿跡」的事
實,以此來喚醒台灣人看破「中華民國」不但 在國際社會沒有國格,連赤藍權貴
面對中共C咖也不敢主張「中華民國」是合法政府。王獻極先生勇敢地公 開揭穿: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人的國家,只是1949年被中共軍隊追殺,逃竄到台
灣 的中國黨徒所自組的流亡「政府」,是赤藍權貴用來掠奪台灣社會資源,迫害
和鎮壓台灣人人權的腳鐐手銬。因此,王獻極先生的正義行為值得台 灣人稱讚、
敬禮。

人口不到5% 的赤藍權貴為了維護他們壓迫者的「威信」,為這麼一面連他 們每逢
中國官員就見不得人的「車輪旗」而大費周章,竟然利用他們所控制的檢調司法將
王獻極先生判決拘役50天,企圖以此恐嚇台灣人日見高漲的不滿情緒。王獻極先生
為 凸顯赤藍權貴藉「中華民國」來捉弄、踐踏台灣人權,毅然拒絕易科罰金,將
入監和其他受刑人共同經歷台灣人的苦難生活,決定於10月22日下午2時,在台北
地方法院門前舉辦「燒旗有理,被關無罪」,為台 灣入監受苦行動。

台灣國民會議因此特別呼籲台灣人及本土社團全力到場表達支 持與聲援,並嚴厲
譴責赤藍權貴繼續侵犯台灣人權的罪行。

台灣國民會議 10/19/2010        聯絡:李明憲 (02-2362-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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