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20, 2010

蘋論: 判王獻極有罪的法官違憲
蘋論: 大法官釋憲不如放屁嗎?

 
判 王獻極 有罪的法官違憲
這個違的法官 應受懲處
事實:  的無名法官不但不受懲處, 反而可能得到獎賞

 
違憲的判決是非法的 是無效的
所以 王獻極 依法無罪
事實:  他將入監服刑

知法犯憲的法官 逍遙法外
無辜的王獻極抓來關
這就是法制


中國國民黨人強迫台灣人遵守這個他們1947年從中國帶來的憲法
他們卻天天毫不掩人耳目地, 敲鑼打豉地強姦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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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王獻極無罪

20101020蘋果日報 新聞快訊

台灣國辦公室創辦人王獻極在凱道上潑污並燒毀國旗,遭判決拘役50天。他為了彰顯思想無罪,拒絕易科罰金5萬元,決定於本周五入監服刑。

定罪違大法官釋憲
國旗是代表國家的符號,公民若要藉由對國旗的態度,展現其對國家及政府的政治意見,應屬言論(表意)自由的範疇,不可依《刑法》第160條判刑。依大法官釋(憲)字第445號及644號,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自由,也包括藉由侮辱國旗來表達不滿政府的象徵性言論自由。根據這兩項釋憲文,台灣《刑法》第160條規定:「……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是公然違憲。
美國大法官在1989年依《憲法》言論自由精神,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法律違憲。1990年再根據同一理論,判決聯邦的《國旗保護法》違憲。何以故?因為美國開國諸賢認定言論自由,特別是政治性言論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基石。台灣的民主化也是仿效美國,認定言論自由是一切自由基礎,而對國旗的態度則屬政治性言論自由的範疇,受《憲法》保障。
可以反對王獻極的意見,但不能違背大法官的釋憲監禁他。大法官已做出違憲的解釋,為什麼還判他有罪?大法官釋憲不如放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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