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八庭法官 張智雄
書記官 黃舜民 説:
然由其中:「被告說她有去吃過,說那裡覺得比較髒一點,吃起來覺得還好」等語,如被告確曾對證人提及上開言詞,系爭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則比對被告張貼於網路所使用之文字:「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 等字眼,已足見前後兩者有極明顯之差異。
而被告會有此等明顯差異之不同評論,固然是因生氣之故,惟其因此而於網路登載張貼上開系爭文字,依一般經驗法則, 誠難謂無針對告訴人之味到小吃店生意, 並具有欲減損告訴人信譽之故意甚明。
吾甚喜法官提及一般經驗法則,
然吾對汝之結論不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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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Echo:
此文蒐集有關劉姓部落格作者因言論被判刑的三個原始文件:
紫色:被告
藍色:法官
綠色:證人
文件請見:
台中劉姓部落格作者因言論被判刑的相關文件
http://tw-i-light.blogspot.
我目前沒有時間寫分析文章。
【
然由其中:「被告說她有去吃過,說那裡覺得比較髒一點,
而被告會有此等明顯差異之不同評論,固然是因生氣之故,
】
因為證人證詞跟劉小姐寫的(以及在法庭上的供詞)有點出入,
如果證人說的是真的,那被告說的就是假的,所以被告說的是假的。
這樣的邏輯,實在很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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