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28, 2011

比較美國: 部落客惡評麵店 賠20萬判拘役 IV
包括 Taiwan Echo 提供的文件及評論

 
刑事第八庭法官 張智雄
書記官 黃舜民 説:
然由其中:「被告說她有去吃過,說那裡覺得比較髒一點,吃起來覺得還好」等語,被告確曾對證人提及上開言詞,
則比對被告張貼於網路所使用之文字:「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等字眼,已足見前後兩者有極明顯之差異。

而被告會有此等明顯差異之不同評論,固然是因生氣之故,惟其因此而於網路登載張貼上開系爭文字,依一般經驗法則誠難謂無針對告訴人之味到小吃店生意,並具有欲減損告訴人信譽之故意明。
系爭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吾甚喜法官提及一般經驗法則,
然吾對汝之結論不苟同.

=====
Taiwan Echo:


此文蒐集有關劉姓部落格作者因言論被判刑的三個原始文件:劉小姐的部落格原文、一審判決書、二審(上訴庭)判決書。我把其中相關人員的部分資料隱藏。另外,判決書部份加以重新排版,並以不同顏色代表各方的說辭以利閱讀。顏色區分:

紫色:被告
藍色:法官
綠色:證人

文件請見:

台中劉姓部落格作者因言論被判刑的相關文件
http://tw-i-light.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27.html


我目前沒有時間寫分析文章。
在此先簡單提出一個在關鍵判決上荒謬之處。這是法官根據證人證詞,判定被告劉小姐在部落格上的文章是故意說謊要破壞餐廳的名聲:



然由其中:「被告說她有去吃過,說那裡覺得比較髒一點,吃起來覺得還好」等語,被告確曾對證人提及上開言詞,則比對被告張貼於網路所使用之文字:「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等字眼,已足見前後兩者有極明顯之差異。

而被告會有此等明顯差異之不同評論,固然是因生氣之故,惟其因此而於網路登載張貼上開系爭文字,依一般經驗法則,誠難謂無針對告訴人之味到小吃店生意,並具有欲減損告訴人信譽之故意甚明。


因為證人證詞跟劉小姐寫的(以及在法庭上的供詞)有點出入,法官的推論邏輯是這樣:

如果證人說的是真的,那被告說的就是假的,所以被告說的是假的被告為什麼要說假話?就是要減損餐廳的信譽。

這樣的邏輯,實在很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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