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15, 2008

洛杉磯論壇 江建祥律師觀點


台灣司法威信的破產

人權是上天根據人的尊嚴,所賦予人的基本權利,除了上天以外,任何人都不可以加以限制甚至剝奪。基本人權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專制威權者為了要肆行其高壓統治的目的,無所不用其極地限縮甚至剝奪被統治者的基本人權。一部人類史其實就是一連串為爭取人權而奮鬥的幸酸血淚過程。英國於1215年訂立大憲章(Magna Carta),來限制英國國王的絕對權力,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程序,接受法律的限制。這是No one is above the law,也就是 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開端。

跟隨父母逃難到台灣的馬英九,經過了近甲子的歲月,仍然無法完全地認同收容、生養他的台灣。表面上披著「新台灣人」的移民外衣,隱藏在裏面卻是赤裸裸的「殖民統治者」的傲慢。如此的殖民統治者,明明是公款私存,觸犯法律,卻有軟心的檢察官,起訴避重就輕,更有想像力豐富的法匠從宋律,到慣例,一直到沒有犯意,處心積慮就是要讓這個貴族王公能夠凌駕在法律之上,不受任何律法,甚至道德的拘束。這種 above the law的特權,雖然令人眼紅,但總比不上這個食人族的王孫伸手染指司法,遂行「你會死得很難看」的陽謀,來得更令人不齒。

為了要讓陳水扁死得很難看,馬區長首先透過其掌控的特偵組爪牙,對陳水扁周遭的人,進行拘押禁見,以便逼取對陳水扁不利的供詞。在目的不遂之後,這些預設立場的特偵組組員,為了要滿足藍色群眾嗜血的淫欲,並平息因陳雲林訪台受羞辱而引發的共匪憤怒,在馬區長的認可下,對陳水扁也進行同樣的聲押。這一連串的起訴前拘押,顯示出台灣刑事訴訟法上的重大瑕疵,並且因執行過程的粗暴,已經造成無法彌補的社會分裂。

先進國家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禁止起訴前的拘押,原因在警察或檢察官都屬行政系統,與刑事被告的利益是對立衝突的,不得片面決定嫌疑犯得拘押。美國聯邦和各州得法律都規定任何人在遭受逮捕之後的特定期間內,一般不得超過48小時,必須提交司法機關預審 arraignment,決定有否繼續拘押的必要,並依法設定保釋金。如果檢察官無法在提審日當庭提出起訴狀,法官必須當場釋放嫌疑犯。

如果被告無法提供保釋金或者因為罪行重大有危害社會之虞,被告得於審判前遭受拘押。 審判前的拘押,除了確保刑事被告如期參與法庭程序之外,另一個目的就是避免社會因侵害性高的被告繼續在外逍遙,所可能遭受的損害。除了這兩個理由以外,任何審判前的拘押都是對人權的違害。

美國法院判刑的時候會將被告審前拘留的時間換算刑期credit,也就是折抵。在加州,審前的拘押時可以折抵實際服刑時間的15倍;換言之,審判前如果被拘押了二十天,到判刑時可折抵三十天,可見審判前的拘押具有處罰的性質。雖然審判前的拘押具有處罰的性質,但是美國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將審前的拘押或保釋金的設定視為處罰的手段。

陳水扁和其他遭受非法拘押的綠營人士,已經失去昔日的權勢,根本上不可能對社會造成任何危害,而這些人和台灣這塊土地有非常緊密的連結,更不可能任意拋棄他們在台灣的一切而遠走高飛。至於串供之虞的說辭更是離譜,因為這些藍色的禿鷹配合親共的媒體,從紅衫之亂到目前為止,已經對陳水扁等人所謂的貪污情事,聲討筆伐了數十月,如果陳水扁等人想要串共也不會等到現在,更何況大部分的人都已經身陷囹圄,連見面的機會都沒有。因此,台灣的檢察系統,透過司法機關的配合,最近對民進黨前任官員,未經起訴便逕行拘押禁見處分,其目的除了押人取供之外,就是假借司法之名,行政治整肅之實。

台灣的法學界多年來淪為科舉制度的補習班,除了授業之外,傳道和解惑的工作完全荒廢。西風東漸,負笈留學國外的人很多,可惜的是,其中不少人只學到了歐美學術的皮毛,回到台灣後,國外的學位成了招搖幌騙,謀取權位的工具,對於維新改革,這些人反而常常是負隅頑抗的權貴王孫。馬區長一路走來,反廢除萬年國會,反廢除刑法一百條,反總統直選,反民主的惡行始終如一,應該是這些學渣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

「您」 馬的法學素養遭受挑戰並非頭一回,不過,今天由他昔日的教授Jeremy Cohen親自出馬糾正他侵犯人權的缺失去,倒是空前僅有。中國人的攏是假,從毒牛奶,假木耳,到 馬的假道學,真可謂不勝枚舉! 這種虛假的學術環境下所培養,透過科舉揀選出來的司法人員,會離譜到宣稱「辦不出來」就集體下台,就不至於讓人太驚訝了。原來,台灣的司法人員心中不但缺了一把尺,更是少了一座衡平的秤,辦案子不是要發現事實真相,而是要搞出個讓 他, 馬的龍心大喜,使TVBS、東森和中天的觀眾狂喜的「結果」。

看到台灣目前的司法亂象,感覺這只是末世的開始The beginning of the end。時代的火車隆隆地前進,對著這巨型怪物狂吠的忠狗們,如果還有力挽狂瀾的可能,就是要發起全面杯葛台灣司法制度的運動。先從癱瘓民事庭做起,台灣人自己處理自己的民事糾紛,透過台灣賢達的仲裁調解解決問題,拒絕使用中國黨開的法院,讓中國黨的法院失去財源。再從對刑事程序的全面抗拒,突顯有政黨傾向的中國黨法官的不正當性,造成中國黨開的刑庭完全的失去威信。 當然,最後就要攻倒「巴士底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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